公司解雇争议走仲裁程序

2025-02-21

公司被判需接受仲裁 员工维权诉讼受理后仍可调解

近日,一场关于公司解雇行为是否构成压迫的争论最终由法院裁定以仲裁的方式解决。原告是一位员工,他因被公司解雇而提起诉讼,指控公司解雇行为是出于对他的压迫和歧视。

在初审阶段,法庭裁定公司有权终止员工起诉,理由是该诉讼并不会影响其他相关利益方。同时,法庭也认定公司的劳动合同中包含了一项有效的仲裁条款,并且公司在解雇通知信中明确提及了其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愿,这有力地支持了仲裁条款的可执行性。

然而,法庭同时也指出,是否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合同仍然有效是一个事实和法律问题混合体,需要由仲裁员来决定。公司辩称,进行仲裁会导致不必要的重复诉讼,并且在《仲裁法》第六条(c)的规定下,这种做法是明显的不公平。

但是法庭驳回了公司的这一论点,指出如果仲裁员认定合同无效,则仲裁程序将不会继续,双方可以寻求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公司上诉称法庭错误地没有在《仲裁法》第六条(c)的基础上阻止所谓的“不公平”待遇。它还引用了以往的案例,表明如果诉讼与现有案件重叠,法院可以中止仲裁程序。

然而,上级法院驳回了公司的上诉,指出最高法院在2019年《Telus Communications Inc. v. Wellman》案中的判决已经取代了这种观点,强调法院在仲裁案件中应尽量不干预。上级法院还认为,《仲裁法》第六条(c)禁止法院因潜在的重复诉讼而中止仲裁程序。同时,法院也驳回了公司关于员工放弃仲裁权的论点,指出法庭原判认定员工起诉和公司解雇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案件,上级法院没有理由对此产生不同意见。

最终,上级法院驳回公司的上诉,维持了原审判决,确认仲裁程序应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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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事件的关键点总结:

  1. 争议核心: 公司解雇员工行为是否构成压迫和歧视,引发员工起诉。
  2. 法庭裁决: 法院认定公司有权终止员工起诉,并确认劳动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有效。
  3. 公司辩论: 公司认为仲裁会导致重复诉讼,且《仲裁法》第六条(c)规定应避免此类情况。
  4. 上级法院判决: 上级法院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审判决,确认仲裁程序应继续进行。

本文探讨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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