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06
近日,加拿大法院做出了一项重要的裁决,对“隐形跟踪型指数基金”的监管提出了新的标准。
该判决围绕着投资者提起的一宗集体诉讼展开,指称一些基金公司利用“隐形跟踪型策略”,未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其投资方式和潜在风险。 法庭审理后认定,这些基金公司的行为虽然可能构成违反证券 disclosure 义务以及信托职责的侵权,但并不需要证明存在欺诈意图。
法官解释称,“隐形跟踪型指数基金” 的运作方式本身并不能被视为欺诈。即使投资者没有得到充分披露信息,也仅构成未能履行披露义务和信托职责的行为。
该判决对金融行业产生了重大影响:
该裁决引发了广泛关注,金融专家认为这将有助于加强投资者保护,促使基金公司提高透明度和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