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19
在宪法法律的领域中,议会主权是治理国家政府各分支之间权力分配的基础原则之一。这一原则主张立法部门没有任何机构或个人有权限制其权限。另一方面,议会专制权力是指非立法权所涵盖的行政执行活动。
设想一下一个虚构的情景,在英国面临一场对沿海地区构成灾难性的环境危机时,首相迅速提出并通过了紧急法律措施,并在24小时内实施,这是通过以前君主授权的专制权力来实现的。
在这个案例中,首相行使了“保留权力”,这是传统上保留给主权者用于极端情况(即“应答上级”)的权力。议会没有权力否决该立法。这情景展示了议会主权的威力和其能力在需要快速行动时采取果断措施的能力。
议会主权意味着议会拥有对其自身立法行为的最高权威,仅受某些规定限制,例如惯例、宪法规范、国际条约等约束。在实践中,这意味着一种“死锁机制”,即作为主权者不得被超越必须获得两个议会议员席位的同意。
议会专制权力是指不受立法权管辖的行政执行行为。这些包括军事行动、对外政策决策和某些官员职位任命,只须经过女王(或在某些情况下是君主的公告)的同意。
首相有权不经议会批准任命高级官员,只要他们不是专制权力的一部分。例如,大不列颠女王在任命总督时必须得到两个议会议员席位的同意,但一般不能解职首相。 | 案例场景 | 首相迅速通过紧急法律措施,并在24小时内实施 | | --- | --- | | 意义 | 展示了议会主权的威力和其能力在需要快速行动时采取果断措施的能力 | | 保留权力 | 削弱了首相对立法行为的否决权,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法规可以迅速通过并执行 | | 责任 | 首相必须确保法律措施符合宪法规定,并防止滥用职权 | | 实例说明 | 示例:君主授权(例如:1832年《巴麦尊法案》)和议会批准的法律之间的权衡 |
殷诺权力 | 军事行动、对外政策决策和某些官员职位任命,只须经过女王(或在某些情况下是君主的公告)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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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 尽管没有书面宪法的规定,但它们被视为惯例和实践中的习俗,并在实践中具有法律效力 |
管辖范围 | 只适用于行政执行行为,不包括立法过程中的程序性事务 |
权力来源 | 通过君主的授权,目前只存在于历史上的王室恩赐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