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拒绝和解,最终获赔不足四分之三

2025-01-25

尽管被告提出合理和解金额,原告最终仅获得部分赔偿

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终于落下帷幕,原告最终获得了约21.2万元的赔偿,但这远低于双方曾达成的最高和解金额。案件发生在2023年,最初定于二月开庭审理,但因原告申请延期而被推迟至2024年。

在此期间,双方曾多次尝试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于2024年1月5日正式提出以27.8万元为和解金额,然而原告并未接受,并于几天后提出了32.5万元的诉求。随后,原告在1月12日再次提出28.67万元的和解方案,缩小了两方差距至8000元,但最终未能成功达成一致。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约21.2万元,这意味着原告只获得了被告最初提出的和解金额的不到四分之三。同时,考虑到原告在诉讼中取得的部分胜利,法院还将其部分诉讼费用由被告支付。

此案引发了关于当事人双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以及司法判决对最终结果的影响的争议。

最高法院认为,原告在得知被告提出的合理和解方案后,应积极考虑并接受,但由于她没有这样做,导致案件拖延至开庭审理,增加了双方经济负担。因此,法院决定自2024年1月5日起,双方各自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还指出,考虑到被告拥有保险公司的支持和良好的财力状况,相比之下,原告在进行诉讼的过程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关键词: 诉讼、和解、赔偿、成本分配、责任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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